文件:青岛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青农大校字〔2014〕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9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科技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著作权法》、《专利法》、《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在坚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学术自律意识。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下述规范:

  (一)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三)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的,应负主要责任。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也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

  (五)在科学研究、技术运用及社会科学实证考察中应严格遵循科学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构科研成果,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结果或调查统计数据,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和调查统计结果。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七)不得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或一稿多投(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八)不得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竞聘、考核或填写其他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谎报自己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借以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或其他利益。

  (九)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十)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或在虚假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四)伪造注释。

  (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

  (六)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任职年限、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七)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未参加科研或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九)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和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组织调查、案卷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责成相关院(部)教授委员会(或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如实施正式立项调查则成立由2-5名相关学科专家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小组,对举报事件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书面方式分别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有不同意见或申辩须用书面形式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征询意见、初步处理意见、复核情况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纪律或行政处分的协同纪委(监察室)或人事处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处理意见和纪律、行政处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中,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组成员或相关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单位)成员,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如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则应予实行。

  第十五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于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高一级岗位及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1-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高一级岗位及遴选研究生导师的资格。

  (四)取消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已被聘任职务或高一级岗位等级的予以解聘。

  (五)对其所从事的学术研究工作,可采取建议批准机关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或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它资格。

  (六)处分期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不得参加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及专家遴选,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先进个人的推荐和评选。

  (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纪律或行政处分。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合并用作出。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努力减轻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其它应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机关工作人员或对举报人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它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处分期限,一般为1-5年。同时受纪律或行政处分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经查证核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无端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并予以正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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